最近一段时间,人们都被共享单车押金的事情弄的有些伤脑筋了,很多的消费者都在质疑,共享单车企业有没有资格收取用户的押金,现在我们就一起去听听专家怎么说吧!
“交通部等十部门于今年8月1号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就是说,共享单车实际上是一种租赁行为。《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原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曹三明表示,共享单车企业为了预防个别用户的不良行为,比如故意损坏,收取一定的押金不违法。
但是曹三明认为,单车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的时候,仅仅是通过手机传递出一个收取说明,收多少,怎么管理都是企业说了算,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也就是通常说的“霸王条款”,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勒令它为无效。
而且共享单车还存在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就是一辆单车设定了若干个押金,这辆单车,张三第一次用,李四第一次用,王五第一次用,都在这上面设定了押金,算下来一辆单车可能设定了十个以上的押金。对此,很多法律专家也做过诠释,认为押金的法律属性应该是质押、使用时做担保,用后应该立刻原路返还,也就实现即租即压即还即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