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一级=本人工资×15个月
2、二级=本人工资×14个月
3、三级=本人工资×13个月
4、四级=本人工资×12个月
【三】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1、五级=本人工资×10个月
2、六级=本人工资×8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1、五级=本人工资×50个月
2、六级=本人工资×40个月
【四】伤残津贴(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单位支付)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10年)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1、七级=本人工资×6个月
2、八级=本人工资×4个月
3、九级=本人工资×2个月
4、十级=本人工资×1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1、七级=本人工资×25个月
2、八级=本人工资×15个月
3、九级=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本人工资×4个月
四、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生活护理一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2、生活护理二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
3、生活护理三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
4、生活护理四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
五、工亡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我国2010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