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工程计量前,应了解以下事项:
1) 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2)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3)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4) 其他需了解的有关事项。
2、本章的土石方工程量除定额注明外,挖、运土石方按天然密实度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夯)实后的体积计算,体积折算按下表计算。
3、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详见附表)对照后确定。
4、平整场地、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划分规定:
1) 建筑场地就地挖、填、运、找平土方厚度在±30cm以内的为平整场地;
2) 图示底宽在3m以内,且长大于宽3倍以上的为沟槽;
3) 图示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底面积在20m2以内的为基坑;
4) 超过上述范围的,按一般土石方计算。
5、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及地表水排除费用。
6、本章的土石方运输子目适用于运距在30km以内的运输,超过30km部分按每增加1k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5计算。
7、本章的汽车运土、石方的运输道路是按不同道路等级综合确定的,己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汽车、人力车运输重车上坡降效因素,除定额有规定外,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子目中,不另行计算。
8、推土机推土、推石渣,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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