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一款适用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企业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对退税进货凭证、退税申报明细及各种单证等基本数据的录入,生成退税申报数据并向退税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根据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对申报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新功能介绍
本次升级调整内容如下:
1.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调整为《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新增"社会信用代码"字段项;
2. 《集团公司成员认定表》调整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相应配合调整;
4. 企业信息登记增加"社会信用代码"字段项;
5. 《系统配置信息表》新增 "社会信用代码"字段项;
零税率业务调整:
1. 增加《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申报;
2. 增加《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申报;
3. 取消《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申报;
其他调整:
1. 新增业务类型:航线维护、航次维修,调整出口货物明细表相关校验规则。
温馨提示:
(一)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5日前办理“免、抵、
退”税申报。
(二)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
(三)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