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管理系统是一款北京市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注册、审核认定程序,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直管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管理,规范医药费结算工作,简化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药费的结算流程,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结算办法》。
办事程序
(一)享受单位持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批准的干部医疗保健名单原件两份(其中批给市医保中心和医疗单位各一份),到市医保中心市级管理部进行公费医疗及医疗照顾资格的审核。
(二)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审核通过,一份转医疗照顾部注册后准予报销医药费,一份由单位交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证。
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结算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直管医疗照顾人员门、急诊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医疗照顾人员提供所有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底方和收据,医疗照顾人员将医疗单据交给单位,单位汇总后,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经审核结算后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 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直接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第三条 医疗照顾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和市医保中心核发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见附件2)。到本市其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同时出具合同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急诊除外)。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医疗照顾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应认真查验证件并通过信息系统或96102确认身份,核对无误后,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记帐。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期间要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应在限定的目录外药品范围内选择,并通过信息系统或纸介材料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经核准后记帐。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应提前告知医疗照顾人员并签订自费协议。
第六条 医疗照顾人员出院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并将《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医疗照顾人员特殊用药申请审批表》、出院诊断证明等纸介材料,于每月1日至20日报市医保中心。
第七条 未实行住院医疗费用记帐的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时,先由单位垫付医药费用,待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后,持住院费用结算明细单、收据及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费报销明细表等到市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第八条 医疗照顾人员因公外出或探亲期间突发疾病不能回京治疗的,或因病情需要批准转往外地的,可在当地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市医保中心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单位申报的医疗费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明细汇总单》、《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拒付明细汇总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享受单位或医疗照顾人员个人信息若有变更,单位应填报《公费医疗享受单位信息变更表》(见附件3)或《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信息变更表》(见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介和电子数据报市医保中心。
第十一条 享受单位减少医疗照顾人员时,要在结清其医药费后,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减员证明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并将《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收回交市医保中心。享受单位新增医疗照顾人员时,需提供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原件、《信息采集汇总表》及电子数据,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增员手续。
第十二条 《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印制、核发,不得涂改、转借。如有丢失,单位核实后到市医保中心进行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