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工信计资[201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到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换证申报受理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2014年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14年到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
二、换证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换证评审
1、一级、二级资质换证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个月前用传真的方式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请表》,待部资质办回复后确认本次换证的评审机构。
2、申报换证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7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评审机构须在此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当次申请换证企业名单。
3、评审机构在接受企业委托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评审工作。
(二)一级、二级资质换证初审和审批
1、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1。
2、申报企业通过换证评审后,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0个工作日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换证申报材料完整的,地方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部资质办对换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审查企业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见证机构出具的见证报告。
5、部资质办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做出换证审批结论。
(三)三级、四级资质换证审批和备案
1、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具体受理截止日期见附表2。
2、申报企业通过换证评审后,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40个工作日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换证申报材料完整的,地方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受理截止日期即为资质换证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20个工作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4、部资质办对换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做出换证备案结论。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向通过换证的企业换发资质证书。
三、换证评审依据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2]6号)。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3]20号)。
(三)《关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中部分条件的执行设立过渡期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5号)。
四、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或http://sio.miit.gov.cn)下载。
(一)2014年4月30日前到期的三级、四级获证企业须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三级、四级)》(V4.0)。2014年5月1日后到期的三级、四级获证企业须填写相应等级的新版资质申报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三级、四级)》(V4.1)。
(二)2014年到期的所有一级、二级获证企业须填写相应等级的新版资质申报表,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换证申报表(一级、二级)》(V4.1)。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申报表的填表须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请换证企业参照附表受理截止日期安排好资质换证申报进度,与地方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做好资质换证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换证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向评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和部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的,部资质办不予审批或备案。
(二)评审机构须严格按照资质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对换证企业业绩中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验证的项目,须通过网络查询中标通知书、最终用户调查和征求用户意见等方式进行验证。同时应结合企业近三年上报的监督检查数据,进行一致性复核,最终形成评审报告。
(三)为确认评审机构评审过程按照部资质办相关评审规范和评审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开展,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部资质办将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认证中心,对部级评审机构承担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一、二级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的全部换证现场评审活动实施见证评审。
(四)资质评审机构应于地方主管部门受理换证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过换证评审并已出具换证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
部级评审机构在部资质办受理换证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二级企业资质换证申报简表》电子版。
地方评审机构须在部资质办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级换证备案汇总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四级换证备案汇总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新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内容表》等电子版。
(五)地方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的换证申报工作,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资质换证的初审或审批工作。
(六)申报换证企业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持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8063),由部资质办进行复议。如对部资质办做出的换证结论持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8208201)提出申诉,由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