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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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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权力编码:100052000
权力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主体:司法厅
受理条件:《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㈡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律师;㈢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㈣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法定期限:30日
承诺期限:3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行政审批处 联系电话:83591147,83666322
办理地点: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6:3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服务指南:《律师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申请书;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㈢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㈣住所证明;㈤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常见问题解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由受理机关审查人盖核对章、签名
监督电话:835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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