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完整版是一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税务总局为优化纳税服务,统一纳税服务标准做出顶层设计,结合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方向,在充分总结各地创新经验和借鉴其他部门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优质服务有哪几项
一、首问责任制
【基本规范】
(1)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3)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为纳税人进行有效指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问题,向纳税人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
【升级规范】
依托信息技术,对转办的涉税问题实现全程跟踪记录。
二、领导值班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实行领导值班制,值班领导由县税务局局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轮流担当,并设置领导值班标识。
(2)值班领导负责部门间协调;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接收纳税人咨询或投诉。
(3)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并填写值班日志。
三、办税公开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应公开税务机构和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政策、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税程序、欠缴税款信息、信用等级为A 级的纳税人名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事项。
(2)对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3)省、市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办税公开事项。
四、导税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导税服务。
(2)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可不设置导税台和导税人员。
(3)导税人员负责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
五、一次性告知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咨询涉税事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
(2)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要说明理由、依据等。
(3)一次性告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书面告知。
六、免填单服务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涉税事项时,不再需要纳税人填写申请表单,根据办理人员提供的资料、证件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录入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打印税务文书,经纳税人核对、修定、补充并签字(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
(2)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七、延时服务
【基本规范】
办税服务厅下班时间已到,工作人员已受理的涉税事项尚未办结,应当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直至涉税事项办结。若短时间内无法办结,工作人员可先受理,待办结后通知纳税人。
八、限时服务
【基本规范】
(1)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事项,实行限时服务。
(2)限时服务的办理事项时限自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涉税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
(3)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
九、提醒服务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主动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相关税收政策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
(2)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不同的涉税事宜采取不同的提醒方式。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其他方式。
十、预约服务
【基本规范】
(1)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与纳税人约定适当的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2)纳税人可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等形式,预约申请一般应提前 1—3 个工作日约定。
(3)预约服务内容包括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政策咨询等事项。
(4)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纳税服务部门不得单方面解除。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形式提供预约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而未到场的,视为纳税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5)预约服务的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升级规范】
(1)通过税务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提供预约申请服务。
十一、同城通办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在通办区域内德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本辖区为由拒绝办理。
(2)同城通办区域和业务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