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缴欠税费自查报表申报客户端是一款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款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企业欠税(费)自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欠缴税(费)底数,加强税费清缴,防止税费流失,保证税(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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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欠税费自查
一、清欠自查范围
(一)本次开展清欠自查工作的企业为地税机关管辖的各类企业。
(二)清欠自查存在的欠缴情形主要包括:
1. 发生纳税义务没有计提的应缴税金;
2. 计提了但没有申报的应缴税金;
3. 已申报但尚未缴纳入库的税金;
在清缴欠税时,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项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代征的其他规费等)一并清缴。
(三)自查欠缴税费的申报额度范围:
1. 2014年欠缴税费、经本次自查后查出的新增额(剔除2014年已申报的欠缴税费额);
2. 2013年(含)以前年度欠缴税费、经本次自查后查出的新增额(剔除2014年已自查自报的以前年度欠缴税费额);
3. 2014年未开展清缴欠税的企业,经本次自查后查出的2008年至2014年(剔除2014年已申报的)欠缴税费额全额。
二、清欠自查自报的方法步骤
按规定纳入2015年清欠自查范围的各类企业,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于2015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对本企业欠缴地方税(费)等情况开展认真自查,并如实进行申报。
(一)报表下载
本次自查使用《企业自查自报新增欠税费分户表》和《企业缴款分户承诺表》,可通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hrbtax.gov.cn/)的“下载中心—报表文书下载”下载上述表样。
(二)报表填制
根据本通告关于“自查欠缴税费的申报额度范围”的规定,按照欠缴税费新增额(或全额)相应填制《企业自查自报新增欠税费分户表》,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偿还能力、填制《企业缴款分户承诺表》。
(三)报表报送
本次自查自报工作采用上门纸质申报与网上电子申报并行的方式:
1. 上门纸质申报。企业对上述报表填制完毕后,须打印纸质报表一式三份,经法人代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签收后,税收管理员留存两份、另一份交企业留存;
2. 网上电子申报。应用网上申报方式的企业,要将已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的自查信息通过网上报税系统自行填报录入,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非网上申报企业,可利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的自助计算机自行录入,或者在上门报送纸质自查表时申请由主管税收管理员代为录入。
(四)欠税补正申报
经企业自查查出的欠缴税(费)款,须经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核实确认后,由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补正申报入库手续。补正申报入库的欠缴税费应当按该笔欠缴税费的实际属期填报,不能以当期税(费)款申报入库。
三、有关政策
(一)对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自查并积极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或者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税务机关采取发布欠税公告、阻止出境、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管理措施,将纳税人所欠税款清缴入库。
(三)对纳税人故意隐瞒不报应纳税款构成偷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认真开展自查,如实申报并及时缴纳欠缴税(费)款,同时,也真诚希望广大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清欠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