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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真让人纠结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

相关软件相关文章发表评论 来源:西西整理时间:2011/8/15 8:46:42字体大小:A-A+

作者:佚名点击:374次评论:0次标签: 新婚姻法

  • 类型:行业软件大小:2.4M语言:中文 评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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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新婚姻法解释真让人纠结!男人该笑了!

 【微博热点:父母给子女买房配偶没份引发网友热议】

  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网友认为,这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也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使女方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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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男人不可靠,男人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女同胞是否安心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一起奋斗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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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建设银行”,这种传统让许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负,但新婚姻法让公婆们如释重负,终于不用防着儿媳了。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不可靠,傍大款不流行,女人靠自己最保险的!童鞋们,大家是否也这样想?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对于婚姻法的最新解释你有什么看法?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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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解释,夫妻财产都怎么归属?

  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一直是热点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谁?

  条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收益则相反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么呢?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简单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在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详细]

  假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么即使结了婚,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样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

  二、夫妻之间约定好了赠予房产,赠与方反悔了怎么办

  条文: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解析:除非去公证过,否则只要房产还没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算数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根据物权法则,动产是以交付为转移,不动产则是登记为转移。换而言之,只要房产还没有过户,那么关于赠予的约定就不作数。

  比如说,小明有一套房产,他和阿花签订了个书面协议,如果阿花跟他结婚,那么这套房子在婚后就过户给阿花。可是拿了结婚证之后,小明很快反悔,不愿意把房子过户。那么,阿花就很难要到房子。除非,双方的协议在婚前经过了公证。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婚后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应该归谁?

  条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析:一方的父母给其买的房子,并登记在了他/她名下,房子就是其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都出了钱,那么房子就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其实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予。比如说,小明和阿花结婚后,他的父母耗尽自己毕生的积蓄给他买了套房,并把这套房子登记在小明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明和阿花离婚了,那么,阿花是没有资格要求分这套房子的。如果小明家出了二十万,阿花家出了十万来买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记在小明名下,这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他们权利的份额是2:1,除非双方另有协定。

  四、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后归谁?

  条文: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析:协商不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这条也很清楚,双方可以先协议解决,解决不了,这个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给对方,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

  五、一方瞒着对方把共有的房子给卖了,另一方还能追回房屋吗?

  条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购买,房子就追不回来了,但是被瞒着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补偿

  在一些城市,二手房价格增值幅度非常快,让部分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觉得价格偏低,后悔当时的卖房行为。于是,想方设法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以各种理由“撕毁”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据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绍,北京市卖方卖房后恶意违约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纠纷的九成以上。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确实有矛盾,于是一方就瞒着另一方偷偷把房子卖掉。但是无论如何,倘若买房的第三方在购买时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价格,他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

  当然,倘若夫妻一方背着对方把房子给卖了,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也会支持这个请求。不过在实践中,有不少判了但是执行难,对方就是不还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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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经济新闻:【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给子女买房配偶没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律师称,很多丈母娘就反对这一规定,认为女儿没有保障,被戏称为“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红网)

  @每日经济新闻:【法律界专家表示,新规可能逼迫丈母娘也买房】有网民给丈母娘支招:将准备给女儿的嫁妆(车,家电,家具等)全部以现金方式给男方家长,与男方家长一起协议出资购买新房。然后再要求男方家长出资购买车,家具,家电等。这样即便未来离婚也不吃亏。

  

  @画眉:有女友,兢兢业业为夫家烧了6年饭,扫了6年屋,当然,也陪了6年睡。然后她丈夫说,咱们离婚吧。房子是婚后买的没错,但首付是夫家父母出的,所以,夫家决定:让女友净身出户。为此,他们已经打了3年官司……好,现在不用打了,最高法说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我女友可以睡大街去矣。

  

  @新浪评论:【广州日报: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新的司法解释主要两条:房子若是父母出资,若离婚,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这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喘息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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